来源:我爱卡 小编:zhangping 发布时间:2013年04月11日
内容导读:
信用卡消费是一种信贷服务。信用卡消费是建立在持卡人与银行间的信用合作上的消费款项。但是却有人对信用卡打起了歪主意,破坏了信用制度…
近日,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两起涉信用卡犯罪案件,其中一起案件被告人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并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,另一起案件被告人利用POS机为他人提供有偿套现服务。两起案件被告人最后都被判刑并处罚金。
信用卡发行量剧增的同时,因信用卡透支引发的纠纷案件不断增多,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信用卡纠纷案件,数量也呈逐年上升之势。市中区人民法院调研发现,贷款诈骗、信用卡诈骗、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等呈多发趋势,2012年,市中法院全年受理信用卡纠纷案件达295件,2013年第一季度受理56件,诉讼标的额由原来的几千元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断增长。
案件一 两年透支信用卡28万余元
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强(化名)于2011年4月、6月先后使用自己的身份证明,申办中国工商银行的信用卡2张。此后,徐强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,多次在商场套取现金或消费透支,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,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。截至案发前,徐强使用2张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数额共计288278.09元。
2012年5月,徐强陪同王军(化名)申办中国建设银行、交通银行、中国光大银行的信用卡各1张,并安排王军在申办过程中填写他所提供的邮寄地址。徐强收到3张信用卡后,在王军不知情的情况下,使用3张信用卡套取现金或消费透支。截至案发前,徐强冒用王军信用卡诈骗本金共计92364.4元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,徐强犯信用卡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7年,并处罚金5万元。
“银行业务竞争激烈,由于考核数据不科学,为抢占信用卡市场份额,部分金融机构将信用卡业务外包,导致办理程序不规范。”市中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梁伟分析说,部分银行的信用卡经办人员采取在路边或人流量大的地方摆摊、设点的形式办理信用卡,办卡人员对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审查极其简单,有些申请人利用这个“空子”,用虚假的或他人的证件骗领信用卡而恶意透支。
案件二 用POS机套现得利1.7万获刑3年
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,李磊(化名)在经营济南市中盛佳家超市期间,为获取非法利益,使用超市的两台POS机,采取虚构交易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,并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,先后为张亮、张明(化名)等多名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共计8189836.64元,非法获利1.7万元。
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李磊违反国家规定,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,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,情节特别严重,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成立。李磊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,缓刑5年,并处罚金8万元。
“有的银行对销售点终端机(POS机)监管不严,导致信用卡以卡养卡的现象。”市中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,很多持卡人申领多张信用卡,透支消费后找到提供非法套现的POS机特约商户,通过刷另外一张卡套现来偿还前一张信用卡欠账。
很多人认为欠银行的钱不是什么事,只要到时候把利息、滞纳金等相关费用还了就没事,不知道会构成刑事犯罪。银行在催缴无法联系到卡主时,都会报警,卡主就会变成警方联网追查的对象。有的欠款卡主被抓后,虽然能及时还清欠款,但仍会被拘留。法官建议,如确实出现无法及时还款的情况,应及时与银行联系,说明原因,与银行签订还款协议,不要抱侥幸心理一躲了之。
最后,我爱卡小编提醒您,使用信用卡消费一定要记住最低还款日,谨防遗忘还款发生不必要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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